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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12-24 15:14 作者: 访问量:

漳州师范学院文件
漳师院〔2010143


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招投标活动,推行院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起草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审核招投标实施细则,讨论决定和协调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设立招投标中心,在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学院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接受学院内部招投标项目委托,具体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负责学院招投标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在学院范围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05]32号和《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文件要求,凡使用国家行政拨款、地方行政拨款、学院自筹资金、社会各界捐款、院系创收的发展基金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利用学院公共资源,经营性资产的租赁或承包,及无形资产、科研成果转让等项目,都应进行招投标。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委托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1、新建、扩建、改建等小型工程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维修、修缮、绿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根据学院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学院宾馆、店面、房屋等公共资源的租赁或承包一年以上;

7、根据有关规定拍卖废旧物资。

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二)经省、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学院授权由基建处根据省、市发改委对该项目的核准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运作。

(三)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招投标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在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金额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学院授权由国资处或相关部门核准进行分散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学院授权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按相关程序招、议标,修缮、绿化项目学院授权由总务处负责组织按相关程序招、议标。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投标中心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跟标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我院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八条 招投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一)学院各行政单位对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报送计划,填写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项目委托书,移送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招投标中心接受委托后,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参与投标人名单。

(三)每个项目招标都应成立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小组由委托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行业专家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可以邀请省内外专家参加,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学院设立专家库,行业专家从学院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它方式的评标小组可以由招投标中心确定。

(四)招投标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在学院公示栏和校园网公示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

(五)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的具体分工如下:

1、国资处为物资采购及拍卖废旧物资的招标人;

2、基建处为新建、扩建、改建等小型工程项目(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人;

3、总务处为维修、修缮、学院公共资源、经营性资产的租赁或承包及校园绿化项目的招标人。

未涉及上述类别的项目招标人由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招投标双方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符合法规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协议。合同签订后原件作为投标人项目履行依据,合同中止后统一归档;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分别送监审处、财务处、招投标中心备案。

属招投标中心对外委托代理招投标的项目,由学院授权招投标中心与代理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签订后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所有附件)均为所订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并生效。监审处应跟踪、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章    招投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条 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一般应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单位竞争。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评定(具体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体现),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公布评标结果,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照《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二)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三)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中标单位;

(四)凡涉及有可能影响评标项目公证性的评标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

(六)严禁因主观因素造成应纳入招投标的项目无法招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渎职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纪律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全程实行监督,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有权对学院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以及以上规定者,一经核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院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的所有财务手续。

第十四条 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院内招投标项目收取一定金额的资料费全部上缴院财务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评标等费用的实际报支。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院原有相应文件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

漳州师范学院

二○一○年 七月八日

【漳州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0 7 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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