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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4 15:14 作者: 访问量:

漳州师范学院文件

漳师院〔201180


关于印发《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

 

校内各单位:

《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师范学院

二○ 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漳州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1 428 印发】

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漳师院[2010]143号已于 201078日起 正式实行,根据文件规定及目前招投标活动的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促进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招投标中心将同一时期、同类通用的零星物资合并集中招标采购。各单位应提前做好零星采购计划。

(一)零星物资采购主要包括零散的教学、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单项不足0.5万元总额5万元以下委托招投标中心招标采购的项目。

(二)招投标中心收到国资处委托招标采购后通知使用单位在次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采购物品的详细技术参数并填写“漳州师范学院招标采购要求书”,逾期报送的顺延至下次招标采购。

(三)招投标中心在次月中旬对零星物资采购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二、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授权国资处核准采购方式。

三、招标采购项目在进行项目论证时,必须确定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技术指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如购置项目有特别要求或特别用途的,或生产厂家不足三家的,使用特殊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特殊采购方式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漳州师范学院特殊采购方式申请表”,职能部门同意后(科研经费由科研处签批;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签批),由国资处审核,主管招标的校领导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漳州师范学院特殊采购方式申请表”,职能部门同意后(科研经费由科研处签批;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签批),由国资处批准。

四、原则上只有同一品牌(主要指仪器设备)的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同一招标采购活动的,视为一个投标人。

不同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相同的不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五、有效投标人在三家或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经评标专家评审后,在技术性能指标均已达到招标要求,仅就价格需与投标人进行进一步磋商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现场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再根据投标人反馈情况确定最终结果。

六、由学院组织的工程招标,工程招标的竞标方式和相关要求(包括最高限价、最低优惠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K值)由总务处、基建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七、本补充规定与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一并使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八、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院招投标领导小组。

附件漳州师范学院特殊采购方式申请表.doc  

漳州师范学院工程招标项目委托书.doc

漳州师范学院招标采购要求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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