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的条件、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经营资质的境内制造商、供货商均可成为合格的供应商。其经营活动涉及到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的,应获得许可。供应商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供应商须提供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供应商代表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5)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正本附原件,副本附复印件);
(6)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参加政府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同时满足,若有一项审核未通过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所有文件资料应是有效、清晰。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无效,原件备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仅负审核责任。即使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类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标过程中乃至确定中标人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仍可废除中标人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