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漳州师范学院学生教材招标项目
违规教材供应商处理意见的通报
鉴于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越洋集团有限公司 在漳州师范学院学生教材招标采购项目中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十二条第九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现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该公司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网上通报批评,一年内禁止参加漳州师范学院的采购活动。
希望各投标单位能从上述公司此次违规行为中吸取教训,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特此通报
漳州师范学院招投标中心
20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