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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质采购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05-27 10:49 作者: 访问量:

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和退还工作,我们中心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投标保证金规定如下:
1.投标人对每个项目缴交一次投标保证金,项目开标完后,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程序退还,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退还。新的项目投标人有再投标的,必须再次为新的项目缴交投标保证金,不允许用旧的项目的保证金(原来没退还的)来当作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没有重新缴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评为资格标不合格。
2.如投标人经常到我院投标的,为了减少缴交和退还的手续,我们采取一年期缴交一次保证金的做法,即投标人在某自然年内第一次参与投标时一次性缴交一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等到一年期满或投标人不再到我院投标时一次性退还。如有碰到特殊情况,要求缴交较大金额保证金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缴交超额部分。
3.无论采取什么方式缴交保证金,投标人在每次投标时均需将缴交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否则,资格标评审时将视为没有缴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用现金从银行汇入我院的,汇款后一周内必须用银行的现金汇款凭证原件到我院财务处换取收据。
5.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按原来规定执行,退还的时间为每周的周一上午及周三上午。
6.本规定只对物质采购,工程的投标保证金除外。
漳州师范学院
招投标中心
2007年12月25日